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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公布福州中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福银罚决字〔2023〕45-52号),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14项违法行为,分别为:1.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备案;3.涉诈账户管理不到位;4.未按规定建立反假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5.相关人员不具备反假专业能力;6.未按规定解缴假币;7.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8.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9.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10.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11.未按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报告;12.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营销宣传;13.违反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规定;14.违反金融消费者保护内部控制及其他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对其警告,并处罚款426.5万元。
赖某军时任泉州银行副行长,对泉州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对其罚款6.8万元。
王某彬时任泉州银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对泉州银行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对其罚款4.4万元。
柯某璇时任泉州银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对泉州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1.涉诈账户管理不到位;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对其警告,并处罚款9.4万元。
潘某时任泉州银行普惠金融部总经理,对泉州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对其罚款4.4万元。
吴某忠时任泉州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对泉州银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对其罚款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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