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药学技术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执业备案管理规定》两部法规公布。法规由珠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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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类澳门医疗人员
在琴医疗机构可依规执业
《医疗人员管理规定》中明确,允许具有澳门居民身份、持有澳门有效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并属于澳门《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适用范围的15类医疗人员,在澳门从事相关执业活动满两年后,以及不存在内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形,经注册并取得执业证书便可在合作区范围内提供与其资格认可证书相符的医疗服务,无需再通过内地资格考试或短期行医、短期执业制度申请。
该法规明确,在合作区取得执业证书的澳门医生、中医生和牙科医生在其执业的合作区医疗机构具有处方权。在澳门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澳门中医生可申请在合作区设立中医诊所,较此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人是否为永久性居民、是否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不作要求。
澳门药学技术人员依规
可在琴药品零售单位提供药学服务
《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则明确了适用对象、执业条件、执业方式、备案程序、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内容。该法规明确澳门药剂师、中药师、中医生和药房技术助理符合规定条件并经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在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直接提供药学服务,无需参加内地相应考试。
根据该法规规定,经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可以受聘于合作区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单位,也可以申请药品零售许可,开办药店;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配备已备案的澳门药剂师、中药师的,分别视同已配备内地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配备已备案的澳门药房技术助理、中医生的,分别视同已配备内地其他药学、中药学技术人员。
两部法规是合作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提出的“支持在合作区采取便利措施,鼓励具有澳门等境外资格的医疗领域专业人才依法取得境内执业资格”以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提出的“探索符合条件的港澳和外籍医务人员在合作区便利执业”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合作区有关部门将出台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明确操作规程、申请材料等内容,保障法规顺利落地实施。
(总台记者 曲柏宇 黄伟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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