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 消息:据上海奉贤法院消息,近日,针对“亮海公司擅自使用刘德华姓名及肖像图片用于产品推广”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公司行为侵害了刘德华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刘德华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
经上海奉贤法院审理,亮海公司使用刘德华肖像和姓名的行为主要有: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在官方网站使用载有原告肖像和姓名的图片、视频,用于产品宣传、销售和推广;在亮海公司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载有刘德华肖像和姓名的图片和视频,用于产品宣传、销售和推广;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使用印有原告肖像和姓名的海报等进行宣传推介;在公司门口的广告牌上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
法院认为,刘德华作为在中国内地、港澳台地区有较高知名度的演员、歌手,其肖像和姓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告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用于产品包装、室外广告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产品宣传和推广,正是利用原告的影响力,使不特定的公众出于对原告的喜爱和欣赏选购其产品,属于营利性宣传行为。也使得原告丧失了作为权利人许可使用其肖像和姓名的商业机会,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亮海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刘德华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刘德华除了有权要求亮海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外,还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对此,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亮海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范围和具体情节、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侵权行为所降低的营销必要成本、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上海奉贤法院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60万元。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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