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青网近日报道,信用中国显示,蜜源(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蜜源公司)因传销违法行为,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97824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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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2﹞执一005号)显示,蜜源(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传销违法行为,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共计347万余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月13日。
当事人为推广其运营的蜜源APP平台,把蜜源APP会员分为“运营专员”和“VIP会员”两种级别,设定“平台——运营专员——VIP会员”的层级式管理架构;并采取团队计酬制,蜜源会员通过蜜源APP购物的,推荐其注册的会员和对应的运营专员都能从其购买行为中获取推广返利。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蜜源(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978246.60元;罚款500000元,罚没共计347.82万元。
官网显示,蜜源APP是蜜源(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打造的一款社交电商内容导购平台。蜜源(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是一家集合全网优惠的社交电商内容导购平台。旗下APP于同年7月上线。
此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21年4月21日公布的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湘0722财保6号)显示,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蜜源(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中,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蜜源(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的支付宝账户和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3000万元。法院经审查认为,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相关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到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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