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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内蒙古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53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未加强保险代理人管理,代理人违规发布招聘信息。
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内蒙古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罚款1万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键词: 泰康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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