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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资讯:新集能源收警示函 未及时信披中煤财务风险评估报告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44号)。近期,安徽证监局对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集能源”,601918.SH)与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查,发现新集能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8月25日,公司十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但未对该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号)第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项的规定。


【资料图】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新集能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新集能源应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新集能源官网显示,中煤新集公司是以煤炭采选为主、煤电并举的国家大型能源企业。公司井田面积为1092平方公里,煤炭储量约101亿吨。公司A股于2007年在上交所成功上市。目前拥有4对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2050万吨/年。1对在建矿井板集煤矿(于3月29日实现联合试运转),设计生产能力300万吨/年。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持股30.31%。

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为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煤能源”,601898.SH),直接持股91.00%。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直接与通过中煤能源间接持股总计61.1976%。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号)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财务公司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8月25日,公司十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但未对该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号)第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12月29日

关键词: 财务风险 新集能源 评估报告

责任编辑:Rex_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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