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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实时:解除无效借款合同的房产抵押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获当事人点赞


(相关资料图)

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收到了一面当事人送来的锦旗,为法官公平公正的办案态度和富有成效的办案效果点赞。

常某夫妻因经济状况紧张通过网络平台认识了贺某,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常某向贺某借款40万元,并将名下房屋抵押给了贺某,而贺某的出借资金实际来源是某创投公司,该创投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正在法院审理中。常某夫妻在依照贺某指示还款后,要求贺某配合办理房屋解抵手续,但贺某以出借资金实际是某创投公司所有为由,要求常某与某创投公司协商处理,而某创投公司以未收到足额还款为由拒绝配合解抵,常某夫妻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夫妻、贺某对案涉借款来源于某创投公司均系明知,双方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达到某创投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得来的资金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亦应随之无效,贺某应当解除设定在常某夫妻名下房屋上的抵押权。至于某创投公司主张其未收到足额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因常某夫妻系按照贺某指示还款,相关争议也系因某创投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应由某创投公司与常某夫妻及贺某另行解决。遂判决贺某配合常某夫妻解除房屋的抵押手续。

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继续对双方之间的借款纠纷进行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由常某夫妻还清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贺某也配合办理了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涤除手续,双方之间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张法)

(松花江网编辑孙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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