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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执行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医保优化政策


(相关资料图)

记者日前从市医保局获悉,从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根据相关要求,我市施行医保优化政策,加强患者治疗费用和用药保障。

根据医保优化政策,对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时取消救治定点医疗机构限制,对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医保优化政策还阶段性提高了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基层门急诊就医报销水平。参保职工、居民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单列预算,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指标,单独结算,不设起付线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为70%。该项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对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纳入医保范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急诊治疗费用,仍暂按我市现行医保门急诊报销政策执行。

为满足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用药需求,医保优化政策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与新冠病毒感染治疗相关的药品,以及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目录外药品 (简称 “临时药品”),纳入新冠病毒感染患者门急诊医保支付范围。“临时药品”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对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互联网首诊诊查费及药品费用执行线上线下一致的价格及支付政策。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价格及支付政策执行。

(江城日报全媒体记者 杜清华 松花江网编辑 杨世阳)

关键词: 病毒感染 医疗机构 先行执行

责任编辑:Rex_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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