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字〔2023〕8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考试、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资料图】
为保障本市职称评价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称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与本市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港澳台地区人才、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可参加本市职称评价。
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
近1年在北京市舞台影视、美术、动漫游戏、文学创作、工艺美术等专业领域工作、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联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文艺家协会或行业协会推荐,可参加艺术、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价。
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评审服务机构
北京市职称评审专业分布及评审服务机构设置以《2023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专业、机构及联系电话》(附件1)清单为准。除清单中公布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以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自主开展职称评聘的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以外,其他单位不得开展北京市职称评价及相关工作。北京市职称评审相关政策及申报具体要求,可咨询相关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申报与评审系统使用和技术支持可咨询12333。
三、评审工作安排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除国家有明确要求外,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体育、新闻、出版、播音主持、翻译、艺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档案、自然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公共法律服务等系列(专业)各级别采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1.个人网上申报
7月4日(周二)-7月17日(周一),申报人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点击进入“个人办事”栏目,选择“职称评审”模块进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根据各系列(专业)基本评价标准及各评委会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填写个人全部职称申报信息并提交。申报人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单位审核推荐
7月4日(周二)-7月31日(周一),申报人提交职称申报信息后,相关内容将被提交到社保缴纳单位进行审核。申报人社保缴纳单位需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通过“法人办事”之后点击进入“职称评审单位审核推荐”模块,对申报人所填写的个人全部申报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如实填写推荐意见,提交后评审服务机构将进行审核。推荐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无单位的艺术、工艺美术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可自行打印职称申报信息表、个人诚信承诺、公示模板等材料,线下提交相关协会学会进行推荐。经相关协会学会审核公示并加盖推荐机构印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提交评审服务机构审核。
3.评审机构审核
7月-8月,评审服务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评审服务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逾期未补正或未按要求履行申报手续的,视为放弃申报。申报人审核通过后,根据评审机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申报人逾期未完成缴费,视为放弃申报。评审服务机构将审核通过且缴费成功的申报人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4.申报人答辩评审
9月-11月,在精准落实新冠“乙类乙管”等要求的情况下,高、中级职称评审前需进行现场答辩,初级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开展。专业评议组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申报人需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才可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答辩时间具体安排详见职称申报系统中各系列(专业)的报名通知或须知。
5.评审结果验收公示
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全市职称评审的统一要求进行验收。评审结果通过验收后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通知公告”栏目公示,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在相关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网站或公众号公示。
6.颁发电子职称证书
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分批发布2023年度电子职称证书和电子职称评价结果通知书。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个人办事”栏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模块下载使用。法人或个人可通过扫描电子证书的二维码或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法人办事”栏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查询”模块,按照要求进行查验操作。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卫生技术、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审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服务机构安排为准。
(三)自主评聘
经备案实行自主评聘的高等学校、党校和部分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备案的自主评聘工作方案,自主开展评审工作。对于不具备开展学术评议能力的高等院校(党校),可在完成本单位自主评聘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委托市教委或市委党校进行学术评议。经备案开展自主评聘试点的机构参照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申报人诚实守信要求。申报人对个人申报材料负责,如弄虚作假将“一票否决”。本市职称评审工作已采取全程网上申报,支持职称、学历、社保等多项信息数据调取,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等环节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将被取消申报资格;已取得职称的,撤销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情节严重的3年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二)用人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要求。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推荐协会学会)应全面、认真审核申报人材料,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服务机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评审工作要求。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各系列(专业)的申报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价工作纪律,按规定受理申报人复查申请和投诉,并将相关情况答复申报人。评审服务机构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暂停其评审工作,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收回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中央在京单位委托评审工作要求。中央在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时在京缴纳社会保险,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2023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托函》(附件2),或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由本单位出具委托函,可参加本市职称评审。委托函需在个人申报时上传到申报系统。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的《中央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目录》中已备案的职称系列(专业)不接受委托。
(五)实现职称制度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在国家及本市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并符合相应系列(专业)任职的学历年限要求,方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要求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六)申报人破格申报工作要求。申报人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在符合本市相关职称系列(专业)破格条件的基础上,由2名及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填写《北京市高级职称破格申报推荐表》(附件3)推荐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家推荐表及相关材料需在个人申报时上传到申报系统。
(七)坚决抵制打击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经信、教育、新闻出版、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数据共享,建立联动机制,坚决抵制打击在职称评审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通过数据比对、复查核查、社会公示等方式,不断加强职称评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更加诚信的评审环境,并积极协助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做好相关违法案件的侦查工作。申报人对评审结果公示进行举报的,需提供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可查证线索和具体的举报对象、违规事实等,并对举报内容负责。
附件:(将链接输入浏览器可下载)
1.2023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专业、机构及联系电话
http://rsj.beijing.gov.cn/xxgk/tzgg/202306/P020230616333632476513.doc
2.2023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托函(模板)
http://rsj.beijing.gov.cn/xxgk/tzgg/202306/P020230616333632643673.doc
3.北京市高级职称破格申报推荐表
http://rsj.beijing.gov.cn/xxgk/tzgg/202306/P020230616333632796706.doc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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