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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条例(劳动法病假条例2021)
(资料图片)
本文总结的21种节假日如下:
1.休息日2,节假日3,事假4,病假
5.婚假6,产假7,产前假8,护理假。
9.孕期产前检查假。哺乳假。痛经假
12、丧假13、带薪年假14、工伤假
15.探亲假。旅行假17。社交活动离开。
18.中国农民丰收节。公司的商业假期。
20.甲类传染病病假21。独生子女护理假。
01.安息日
正常情况下,周六日为每周休息日,周末无薪,一年104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5月1日实施的第146号令)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为每周休息日。不能执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部发〔1995〕187号)之一个问题,有条件的企业应尽量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由于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要把执行《条例》与执行《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所以有的企业6天共40小时,休息1天是合法的。
02.假日
是国家法定假日,一共11天。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天);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节当天);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节当天);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产前检查假、产假、哺乳期护理假、男护理假、工伤职工带薪休假等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部分公民节假日的节日、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的年轻人放假半天;3.六一儿童节(6月1日),14岁以下儿童放假一天;4.中国人民 *** 建军节(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关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纪念日的规定》:如果所有公民的假期都是周六、周日,则应在工作日补休。一些公共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和周日,将不会得到支付。注意,如果部分公民的节假日不落在休息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则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03.事假
休假天数由每个雇主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确定。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事假期间...
当然,也有用人单位不扣除劳动者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支付了工资,事假达到20天,员工就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依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04.病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
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更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天数(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为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零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六个月,五年以上不满十年,九个月,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不满二十年,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为三个月的,分别计算为六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十五个月、十二个月、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三十个月内的累计病假时间。
原劳动部《关于执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二、特殊疾病医疗期:根据目前实际情况,部分职工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24个月内不能恢复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更低工资的8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生活费为当地更低工资标准80%的,还必须承担劳动者本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所以根据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工资制度,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更低工资的80%;采用更低工资80%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更低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0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旅游假问题的通知》规定:1。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单位行政领导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旅途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常发放。途中差旅费全部由员工自己承担。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嫁娶以及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的假期内发放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前两款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因此,江苏省婚假天数为13天,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发放工资福利待遇;南京婚假天数是15天。
06.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者有权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女方产假延长30天,男方护理假延长15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的假期内发放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前两款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江苏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常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对企业进行补偿。所以江苏省的产假天数是128天,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福利照发。
07.分娩前休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一小时的休息,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分娩前休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要求。
08.(男方的)护理假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 *** 外,该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陪产假(福建称护理假,青海称护理假)。甘肃、云南可长达30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女方产假延长30天,男方护理假延长15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的假期内发放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前两款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故护理假(男方)天数为15天,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发放工资福利待遇。
09.怀孕期间请假做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应当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10.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哺乳时间每天增加1小时。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妇女每班的两个哺乳时间可以合并。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的,可以延长哺乳期,但不超过半年。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休半年不低于80%工资的哺乳假。
1.痛经假
1993年,原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五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条例》指出,患有严重痛经和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可给予1至2天的经期休假。目前,许多省份,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地方法规中明确了女职工的这一权利。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月经期间,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继续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休。2018年1月17日,江苏省总工会第六届女职工委员会第四次(扩大)会议召开。据悉,备受期待的新版《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于2018年出台,其中明确指出,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女职工,可以休息一至两天。同时要求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费用。
12.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请婚丧假、旅游假问题的通知》规定:1。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旅游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发。途中的差旅费等。,都是员工照顾。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嫁娶以及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所以丧假的天数一般为3天,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13.带薪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在年假期间,员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应当休5天年休假;达到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达到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超过20天,单位不按规定扣发工资的;(3)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超过3个月的;(5)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超过4个月。第五条规定,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兼顾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假可以在一年内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能跨年度。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需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应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支付职工日工资的300%。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包括但不限于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14.工伤假(带薪停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带薪停工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职工工伤被评定为伤残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期满后仍需治疗的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带薪停工期间需要照顾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15.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为期30天;探望父母的未婚职工,原则上每年休假一次,每次20天;单位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的,或者职工自愿每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45天;每四年给探望父母的已婚员工一次假期,假期持续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我们会给出差假。以上节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如学校工作人员)应在休假期间探亲;休假期短的,单位可以适当安排弥补探亲假天数。
16.旅行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旅游假问题的通知》规定:3。员工的工资应在批准的婚丧假和旅游假期间支付。途中的差旅费等。,都是员工照顾。
如果是探亲假,根据《探亲假待遇规定》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承担,超出部分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7.社交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 *** 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的,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一)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NPC代表和CPPCC委员依法履行职责;(3)选举代表出席 *** 、政党、工会、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召开的会议;(四)担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 *** 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七)作为集体协商代表,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征兵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18.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准,自2018年起,将每年的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之一届和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分别为2018年9月23日和2019年9月23日。
19.公司的商业假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停工、停产、停业的,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其工资。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个的,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和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更低工资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生活费为当地更低工资标准80%的,还必须承担劳动者本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0.甲类传染性病假
2003年,非典肆虐全球,据官方统计,夺走了919条生命。亚洲的疫情尤其严重,尤其是中国、新加坡和越南。这场“非典”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非典型记忆”...
甲类传染病病假在江苏是一个特殊的规定,在其他地区是没有的。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依法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在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这种病假的天数是未知的,取决于医学观察的结果,如SARS,雇主应支付工人的工资作为正常出勤。
21、独生子女保健假
在地方政策中,部分省、市、区作出了类似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子女照顾,每年给予子女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至少已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陕西、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xi安等16个地方出台了与“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各地的护理时间一般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天,黑龙江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非独生子女可以接受带薪护理,比独生子女略短,但也可以达到7-10天。
各省都规定子女有偿护理要符合“老人生病住院”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的规定更为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因病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因病住院,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条件。
作为福建首个将有偿护理纳入条例的省份,相关政策自2017年3月1日起已实施两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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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ex_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