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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对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作出规定


(相关资料图)

【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为贯彻实施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系统解决生态环境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中的证据规则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司法解释,推动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在当事人举证、证据调查收集、认定、采信等方面的规范化。

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共34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举证责任、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证据共通原则、专家证据、书证提出命令、损失费用的酌定等内容。

对于被告的举证责任,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被告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因果关系是确定生态环境侵权是否成立的最关键要件,规定将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旨在平衡原被告的举证能力,有利于被侵权人及时有效获得司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介绍。

此外,由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定性不易、定量更难”这一问题,规定明确: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损害事实成立,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程度、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数额。

记者 齐琪

责任编辑:王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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