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昨日发布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02号)。经查,深圳证监局发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等问题,反映出该营业部客户异常交易监控机制不完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不足,合规管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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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正)第十七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以下简称《经纪业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经纪业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日公布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夏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03号)显示,经查,深圳证监局发现陈夏珊在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的行为。
深圳证监局指出,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正,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陈夏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登记信息显示,陈夏珊登记日期为2014年7月26日,执业机构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登记状态为正常。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等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客户异常交易监控机制不完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不足,合规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正)第十七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以下简称《经纪业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经纪业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1月30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夏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夏珊: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的行为。
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正,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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