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西藏钛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西藏钛信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1号)和关于对刘星、廖先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2号)。
(资料图)
公告显示,西藏钛信投资在基金备案过程中,通过虚假填报的方式对已备案基金进行重复备案。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西藏钛信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刘星、廖先美作为西藏钛信投资合规部门负责人、财务行政部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基金备案具体操作执行,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刘星、廖先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西藏钛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1号
西藏钛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基金备案过程中,通过虚假填报的方式对已备案基金进行重复备案。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2年11月17日
关于对刘星、廖先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2号
刘星、廖先美:
经查,西藏钛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备案过程中,通过虚假填报的方式对已备案基金进行重复备案。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
你们作为西藏钛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门负责人、财务行政部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基金备案具体操作执行,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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