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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众诚科技北交所IPO过会 长江保荐建功

北京8月8日讯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33次审议会议于8月5日上午召开,审议结果显示,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众诚科技”)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众诚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郭佳、肖海光。

众诚科技是一家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提供商,在数智政务、数智民生、数智产业等智慧城市细分领域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及相关服务。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梁侃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226.60万股,持股比例为30.17%,通过皓轩源间接持有公司16.13%股份,通过众诚孵化器间接持有公司0.48%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比例为46.78%,为公司控股股东;梁友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92.88万股,持股比例为8.03%,通过众诚孵化器间接持有公司0.05%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比例为8.08%;靳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万股,持股比例为0.05%,通过皓轩源间接持有公司2.14%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比例为2.19%,梁侃与梁友为兄弟关系、梁侃与靳一为夫妻关系,梁侃、梁友、靳一三人合计持有公司57.05%股份。梁侃担任公司董事长,梁友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靳一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梁侃、梁友、靳一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均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梁侃、梁友、靳一为众诚科技共同实际控制人。

众诚科技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6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或不超过1840万股(全额行使本次股票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且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公司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240万股),最终发行数量经北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后,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众诚科技拟募集资金1.30元,用于数字化解决方案开发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审议意见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信息设备销售的业务实质,与供应商及其代理商的合作模式及报告期销售返利情况,并结合库存商品备货规模、订单获取及供应商采购周期变化情况,量化分析库存商品备货规模对发行人未来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侯嘉伟、张喜花的履历,侯嘉伟、张喜花入股皓轩源的背景及合理性,取得皓轩源股份的资金来源、入股价格的合理性,侯嘉伟、张喜花及其亲属是否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关键经办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的价格是否公允。

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关于皓轩源。请发行人说明:(1)皓轩源的设立背景、员工持股的股权分配机制。(2)皓轩源股东的具体情况,包括是否在发行人处任职及具体职务;非员工的履历情况;入股背景及价格;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关键经办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及其他密切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3)说明浩轩源关于股权转让、股东退出的相关约定及股权管理机制,离职员工仍然持有股权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意见。

2.关于存货及收入确认。(1)发行人2021年底存货中的库存商品同比大幅增加至8732.48万元,其中无订单支持的为4407.89万元。请发行人进一步具体说明无订单支持的库存商品规模大幅增加的合理性。(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中的发出商品中包含云平台技术集成服务项目,余额分别为1391.03万元、900.08万元以及409.47万元,系3年的云平台技术服务产品,分期进行摊销。

请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说明有关项目的收入确认方式以及成本归集和结转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此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一步说明问询回复中所述的针对期末存货盘点执行的替代性程序的具体内容及结论。

3.关于信息设备销售业务。发行人信息设备销售业务主要系公司在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及相关服务过程中,充分利用所积累的供应商资源为客户提供信息设备供货服务。发行人主要销售通用信息设备,不包含安装、调试服务,毛利率较低,报告期信息设备销售存续客户及各期新增客户远多于其他业务,收入呈逐年上涨趋势。

请发行人说明:(1)信息设备销售业务的客户获取方式,各期面向数字化解决方案客户、信息技术服务客户销售通用信息设备的情况,信息设备销售业务客户复购率,销售是否呈现季节性特点,是否属于贸易类收入。(2)通用信息设备主要采购来源,供应商与客户是否存在指定关系,是否存在从供应商直接发往客户的情况,客户未直接向供应商购买的商业合理性,发行人是否为代理销售。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设备销售业务购销合同、支付结算、物流配送等核查情况,就销售真实性、商业合理性、收入确认合规性发表意见。

4.关于购买房产。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郑州众诚购买房产,请发行人说明:(1)郑州众诚获取该房产的时间和价格。(2)由于未获得房屋产权证,所签订的《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关键词: 众诚科技

责任编辑:Rex_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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