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8日讯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网站昨日披露的《关于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福建证监局发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个别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参与基金销售;基金销售人员未告知个别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人员向个别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2016年《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2020年《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擅自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经查,我局发现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公募基金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个别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参与基金销售。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基金销售人员未告知个别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2016年《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四、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人员向个别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不符合2016年《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不符合2016年《适当性办法》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以下简称2020年《适当性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公募基金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办法》第八十七条、2016年《适当性办法》和2020年《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行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2年5月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2年3月30日
责任编辑: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