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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拟推行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中工网讯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为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通互认,降低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办法》还对医嘱管理、仪器设备要求、收费方式、定点机构评定等具体事项进行了规定。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YLGLC@nhc.gov.cn

二、信函: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邮编:100044。请在信封上注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传真:010-6879220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2日。

国家卫健委网站截图

相关链接:关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键词: 国家卫健委 医疗机构 检查检验结果 互认 就医负担

责任编辑:Rex_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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