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据财政部官网消息,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财政部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
《办法》要求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益方向。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主要用于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支持开展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
(三)统筹集中使用。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根据项目法安排的治理资金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办法》明确,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管理。
其中,财政部负责审核治理资金预算需求,安排并下达预算;组织指导主管部门和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预算监管,将审核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同步下达;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
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提出治理资金预算需求;制定项目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对地方申报项目的负面清单审核;审核地方报送的绩效目标,按要求设定并向财政部提交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等工作。
地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项目储备等工作,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下级部门提交的绩效目标并报送上级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办法》实施期限至2023年底。
财政部官网截图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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