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正式施行(引题)
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不低于施工合同额1%(主题)
中工网北京11月1日电(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李丹青)人社部、住建部等7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天起正式施行,明确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2016年以来,各地陆续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并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效果较好。但由于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在账户开立、存储主体、比例、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亟须统一规范。
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李新旺介绍,《规定》从账户开立、资金存储、使用返还到监管处罚,进行了全链条规范,明确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个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的情况,为降低企业资金成本,《规定》明确可以适当下浮存储比例,最低可下浮至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此外,对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还可以设定存储上限,防止出现不必要的大额工资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规定》体现了奖优罚劣。李新旺介绍,《规定》明确了差异化存储规则,连续2年未发生欠薪的,新项目存储比例降50%;3年未欠免于存储。相应地,前2年内有欠薪的,存储比例增加50%以上;被纳入欠薪“黑名单”的,增加100%以上。从制度上鼓励守法企业、惩罚失信主体。
对发生欠薪拒不清偿的,人社部门通知银行动用工资保证金,5天内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10天内要求企业补足账户资金。同时,明确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欠薪,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无故查封、冻结或划拨,确保这笔民生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返还时限。工程完工监管部门收到返还申请,5天审核无欠薪、3天银行确认后,立即解除账户监管,资金由企业自由支配。针对以往个别企业忘记申请返还的问题,建立至少半年清查一次沉淀资金的机制,确保返还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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