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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方标准《公共体育设施分类与配置指南》近日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上公布,新标准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按照这一新标准,社区宜设置拥有不少于3个体育项目的小型全民健身中心和具有4片及以上运动场地的小型体育公园,新建居住社区内宜至少配建1片非标准足球场地设施。
所谓公共体育设施,通常指由各级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体育场(馆)、场地、器材和设备。
按照城市级、地区级、街区级、社区级的服务范围不同,分别配备的公共体育设施类型也各不相同。
例如,城市级公共体育设施宜临近轨道交通或城市快速路布局,宜配置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其中,体育场宜为室外场地,由标准田径跑道、足球场和固定看台组成,跑道周长为400米,跑道数量6条及以上,场地中心含有标准足球场地。而游泳馆宜可供开展游泳、花样游泳、水球、跳水等运动,游泳主水池长度不小于25米,最浅水深不低于1.2米。
地区级公共体育设施宜临近轨道交通或城市主次干路布局,除了宜配置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之外,还宜额外配置大型全民健身中心和大型体育公园。而街区级公共体育设施则宜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结合居住区内人口结构配置,宜配置中型全民健身中心和中型体育公园。
新标准提出,大型全民健身中心内的体育项目宜不少于12项,中型全民健身中心内的体育项目宜不少于6项。大型体育公园宜具有10片及以上运动场地,运动场地类型宜包含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健身步道等,健身步道长度不小于2千米,可同时开展的体育项目不少于5项。而中型体育公园内的运动场地略少,宜具有8片及以上,健身步道长度不小于1千米,可同时开展的体育项目不少于4项。
社区级公共体育设施通常可以设置在社区居住和服务设施相对集中、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宜配置小型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公园以及室内外体育设施。“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小型全民健身中心内的体育项目宜不少于3项。小型体育公园宜具有4片及以上运动场地,运动场地类型宜包含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等,可同时开展的体育项目同样不少于3项。室外体育设施包括居住区、公园绿地、社区周边闲置边角地内配置的供社区居民日常健身使用的室外运动场地设施。其中,新建居住社区内至少配建1片非标准足球场地设施。而室内体育设施应在居住区配置,供社区居民日常健身使用。其中,居住区配套室内体育设施宜整合至1处室内开敞空间,不宜分散至多处狭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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