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人群的劳动保障权益问题在7月迎来了监管部门的高频关注。本月内,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7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再度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
纵观近期出台的政策,对于快递员、外卖配送员和网约车司机等新职业人群的劳动关系、劳动收入、劳动环境安全、社保制度、反馈机制等多个焦点问题作出了更加全面的规定。“最近关于‘新就业形态’的政策文件频繁发布,说明官方更加明确地要‘出手’保障滴滴司机、外卖小哥、快递员等新型就业人群的权益。”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达选婷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加上去年“被困在算法中”的外卖员引起高度关注,新就业人群数量越来越多,强化监管是必然结果。
首次定义骑手与平台劳动关系
“这一系列的政策指向性很强,更多是瞄准了如美团、饿了么、滴滴、顺丰等这类平台巨头。”达选婷认为,整体来看,政策的宏观引导性更多,具体落地需要看各地的配套政策如何跟上。“比如对新型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的配套政策。”
以最新发布的《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例,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电商分析师陈礼腾认为,新兴业态快速发展导致行业规范存在滞后性。在整个外卖服务的角色中,平台、商家、骑手、消费者四者的权益有着不小的差距。骑手受雇于平台,服务于消费者,其权益往往不被重视,甚至成为外卖平台“压榨”的对象,关于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五险一金、差评、职业安全等问题突出,亟须厘清。
因此,此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到“完善社会保障方面,督促平台及第三方合作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卖送餐员参加社会保险,支持其他外卖送餐员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鼓励探索提供多样化商业保险保障方案,提高多层次保障水平”。
南都曾调研获悉,目前大部分外卖送餐员与外卖平台之间都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第三方的劳务公司,或是平台的区域合作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平台不承担雇主责任,也就使得外卖员在送餐过程中发生意外时难以追责,更是无法被纳入至关重要的工伤保险制度。特别是在多个平台接单的众包型外卖员,其与众包平台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更多是居间合同关系,平台自然也不承担雇主责任。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锦阳向南都记者表示,实践中大部分骑手都不会签署劳动合同,更多是签署劳务合同。对于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外卖送餐员,有关单位自然需要缴纳社保等,但换言之,这也意味着无法强制要求平台为“其他外卖送餐员”缴纳社保,因此指导意见中更多是“支持”参保,“鼓励”探索提供多样化商业保险保障方案。
达选婷建议,为避免企业因担心增加用工成本而不愿意为外卖员提供完善保障,双方可以寻求一个利益平衡点,比如实行职工分类保护,新型就业人员可以按照非全日制用工的模式参保,企业负担工伤保险,其他保险由职工自行负担。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认为,本次《指导意见》出台,可以说是定下了骑手与平台的劳动关系的基调,即平台必须注重对骑手的社保和劳动保障责任。短期可能会带来外卖平台的成本增加,导致外卖佣金的再次提高,但是长期来看反而会让整个外卖业务架构发生变化,能够促使骑手劳动保障和人员使用效率方面更加完善。
“算法考核”首次纳入监管
除了备受关注的社会保障问题,去年引爆舆论的外卖员“被困在系统里”涉及的算法问题,也成为了此次指导意见的关注重点。其明确规定: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准时率、在线率等考核要素,适当放宽配送时限。并且要求“完善平台订单分派机制,优化配送路线,合理确定订单饱和度,降低劳动强度”。
南都记者随机采访了外卖平台的配送员,有人表示平台的派单机制及路线优化都基本完善,但依然会遇到配送范围过远的问题,这给他们的配送增加了不小的难度。“系统是按直线距离计算派单的,所以经常出现直线距离不过100米,但实际上我们跨不过去那座桥,要绕好几公里才能到达的情况。”
还有配送员向南都记者抱怨,好些众包骑手不愿意接的订单,系统就会强行分配给他们“接盘”,这类单子经常会因为不合理分配而发生超时现象,“比如,有时候平台派单比较远,商家备餐时间稍长,就会来不及在规定时间内将餐品送达。”对此,他们只能一次次申诉免责。不过,配送员们大多表示,目前遇到恶劣天气或突发情况时,平台对订单的准时率不再那么“严格”,为他们提供了更从容的送餐时间。
对此,肖锦阳向南都记者表示,在大数据时代,骑手与消费者一样,其数据都被平台系统所掌控,因此平台可能存在滥用大数据支配优势。“最严算法”出发点是为了提升效率,激励骑手的业绩产出,但过于严苛的标准,违背了人性化管理的基本原则,短期可以刺激业绩、降低成本和提升效率,但长期来看,对于企业的运营和品牌价值都是不利的。
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工会组织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的《指导意见》提到要加强组织建设方面,推动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工会组织,积极吸纳外卖送餐员入会,参与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事项协商协调,完善支持保障体系,深入细致开展帮扶工作。相似的内容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时曾表明,与传统意义上的职工相比,新就业形态群体具有组织方式平台化、工作机会互联网化、工作时间碎片化、就业契约去劳动关系化及流动性强、组织程度偏低等特点,权益维护面临许多困难问题。
不过,对于平台企业而言,支持所属从业人员组建工会、加入工会,通过工会了解他们的意愿,代表他们反映诉求、与企业沟通协商,能够大幅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及时化解劳动用工矛盾纠纷,有效激发从业者劳动热情和创造力,不断助力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不过,该负责人也透露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部分劳动者劳动关系不清晰不明确,对原有建会入会模式提出挑战;分散流动的就业方式,与工会属地化组建和管理为主的传统方式不适应;线下难联系、线上难接触,入会途径不畅;入会后的经费保障、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管理模式等相关问题与传统行业有所区别等。
下一步,中华全国总工会将把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大创新和探索实践力度,破解制度性、政策性难题,最大限度地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吸纳到工会中来。
总体上来说,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安邦律师认为,《指导意见》从法律角度而言为行政指导,但对外卖员的的权益保护有着积极的引导与规范作用,亦为法律规范的衔接及进一步完善打下基础。达选婷则表示,为了更好地让上述一系列政策落实到位,可以扩大劳动关系的认定范围,重新界定劳动关系,将新型就业人员纳入到劳动保护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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