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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孕产妇、儿童为使用对象制售假劣药将酌情从重处罚

【据新华社北京3月4日电】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强调,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根据这份司法解释,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还包括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或者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劣药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司法解释还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入罪门槛“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情形作了明确,重点惩治包括“黑作坊”在内的非法生产、销售药品等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

记者 刘奕湛

关键词: 司法解释 从重处罚 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Rex_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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