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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落实改革要求 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街道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自今年7月15日起实施,行政处罚法修改将行政处罚权下放至乡镇街道,有哪些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在接受采访时介绍,上述修改是为贯彻党中央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的改革要求,确保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张桂龙表示,在基层社会治理活动中,乡镇、街道承担了大量服务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责,其中很多行政管理职责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来实现,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大多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践中存在“看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问题,难以适应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对基层政权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提出了要求。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

2016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一些县级管理权限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权等赋予经济发达镇,制定目录向社会公布,明确镇政府为权力实施主体。” “加强相关立法,为经济发达镇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提供法律依据。”

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提出,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赋予乡镇和街道,依法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

张桂龙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的改革要求,推动在乡镇、街道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处罚主体地位,本次修订专门增加第24条,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作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此外,张桂龙表示,修订还新增“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记者刘嫚)

关键词: 全国 人大 行政处罚权 街道

责任编辑:Rex_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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